【问】请问董秘:合肥建曙、合屏公司、芯屏基金、兴融公司据查询最终实控人均为合肥国资,均为国资一致行动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草案》中描述的本次交易完成后,合肥国资一致合并持股9.72亿股,占比约44.3%,但草案公告中描述: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不发生变化,且不存在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的股东,上市公司仍将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属实? 【答】
维信诺:感谢关注。本次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芯屏基金、合屏公司、兴融公司分别为合肥国资委、合肥新站区国资局、 合肥包河区国资委控制的主体。根据相关规定,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仍为合肥建曙、昆山经济和公司团队代表形成的一致行动体,上市公司仍将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谢谢!¶¶2023-04-14 17:3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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