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3-12-2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或“章源钨业”)之特聘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崇
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杜
晓堂、金诗晟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星期一)下午14:30在
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城塔下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13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
他公告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
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3年12月3日分别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网站刊登了《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13年12月23日(星期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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