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5-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注销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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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关于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注销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北洋”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就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涉及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内容时,均为本所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等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3、本法律意见书已得到公司向本所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公司在向本所提供文件时并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做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回购已履行的程序及批准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3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股份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回购相关的议案。独立董事就本次回购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回购的实质条件
1、本次回购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回购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已发行社会公众股份,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公司股东大会已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而实施的回购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2、本次回购符合《回购规则》的相关规定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核准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237 号)批准,公司于 2010 年 2 月 25 日向社
会公开发行 3,8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 20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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