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电气: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11年4月)
中恒电气资讯
2011-04-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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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1-04-19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11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防范内幕交易,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 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 公司债务担保发生重大变更;

(十五)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

(十六)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

责任;

(十七) 公司再融资或重大并购重组筹划活动及有关方案、决议;

(十八) 公司股权激励筹划活动及有关方案、决议;

(十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

要信息。

第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

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或人员: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如公司各职能部门、

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财务部门、审计部门、董事会办公室相关岗位人员或

重大事件参与成员等;

(三)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因履行工作职责或中介服务可以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机构及其相

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律

师事务所、重大事件的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等;

(五) 上述规定中涉及到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六)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办公室是内幕信息日


常管理部门。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

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下属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的相关规定,做好重大信息中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并且要采取有效措施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十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政府部门、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材料和会

计报表、统计报表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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