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23
证券代码:002360 证券简称:同德化工 公告编号:2024-031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诉讼传票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宏大”或“宏大公司”)诉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化工”或“本公司”或“公司”)、张云升先生、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案的受理及广东
宏大的诉讼主张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诉讼传票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 月 11 日立案后,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9 日
向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于 2024 年 5 月 6 日法
院开庭进行了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内 01民初 9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49 号之二津滨腾越大厦北塔 21 层。
法定代表人:郑炳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戎魏魏,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月君,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河曲县文笔镇焦尾城大茂口。
法定代表人:张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颖,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水泉,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第三人):张云升,男,1952 年 7 月 23 日生, 汉族,住山西省
河曲县文笔镇化工厂宿舍楼 1 单元 3 楼 1 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山西征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第三人):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宏河镇高茂泉窑。
法定代表人:李瑞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忠,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芳,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 所律师。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决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履行《转让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框架协议》,将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张云升、同蒙化工应予以配合。
2)判决同德化工、张云升共同向广东宏大支付逾期履行违约金(以 2 亿元
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 2023 年 9 月 4 日起计至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
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 4,320,000 元);
3)判令同德化工、 张云升、同蒙化工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案涉 100%股权价值暂按 2 亿元计,以上讼诉请求金额暂合计 204,320,000 元)。
3、原告诉讼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1)交易文件的签署及履行情况
2023 年 8 月 30 日,宏大公司与同德化工签署了《框架协议》《质权合同》;
同时,张云升向宏大公司出具了《不可撤销担保函》。同日,按《框架协议》和
《质权合同》约定,办理了将同蒙化工 100%股权质押给宏大公司的质押登记手续,并取得《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后,宏大公司也按协议约定向同德化工支付了 1.2 亿元履约保证金。《框架协议》约定内容如下:公司拟将持有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蒙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广东宏大,转让价格拟定为 2 亿元人民币,最终的转让价格根据广东宏大聘请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由双方在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中确定;广东宏大为履行协议,向同德化工支付 1.2 亿元履约保证金,并约定如因广东宏大违约原因导致本次股权转让终止,则履约保证金在扣减 1200 万元后返还广东宏大,如因同德化工原因导致本次股权转让终止,则同德化工应在提出终止交易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无条件退还广东宏大履约保证金,同时额外向广东宏大支付 1200 万元违约金;作为对等担保,在广东宏大支付履约保证金前,同德化工将持有同蒙公司 100%的股权质权给广东宏大并办理出质登记,以保证广东宏大 1.2 亿元履约保证金的安全;股权转让的最终交易条件及相关事项以广东宏大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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