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9-08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1 年 9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的
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母公司是指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是指兴民
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其设立形式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子公司,公司控股 50%以上(不含
50%)或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席位(控制其董事会)的子公司;
(三)持有其股权在 50%以下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
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依照本制度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公司应当督促其控股子公司参照本制度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二章 子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治理、
资源、资产、投资、融资等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 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
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管理办法,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对公司及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管理控制,应比照执行本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推荐或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
行负责。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和职责
第七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 事、重要高级 管理人员实行 委派推荐制, 由母公司通过
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力制定子公司章程,并依据子公司章程规定推选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按各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母公司派往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必须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各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母公司派往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经营管理者,原则上从母公司职员中产生。根据子公司的业务性质,上述人员需具备相关的管理、业务、财务及公司治理等专业能力。
第九条 母公司拟对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进行选派或调
整的,应提请子公司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签署相关聘任文件,履行必要的相关程序;子公司总经理若要解聘公司委派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需提前征得公司同意,并由公司提请子公司召开董事会,履行必要的相关程序。
第十条 子公司的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职工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协调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保证母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母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母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母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母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母公司总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七)承担母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
程,对母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母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