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3-05-17
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独立意见
依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
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作为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股份的补充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
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
合法、合规。
近年来公司主营业务取得了快速发展,公司综合实力大幅提高。目前公司的
估值(市盈率)处于低位,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回购部分股份,将有利于维护
公司资本市场形象,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本次回
购的实施也有助于提高股权集中度,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
公司回购股份将依法注销。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公允合理,不
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次回购使用资金金额较大,将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公司虽然已从财务、
资金、公司战略等方面做了详细的预案,但我们提醒董事会切实做好本次回购相
关工作,力保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日常的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
响,保证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不受到损害。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回购部分社会
公众股份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
张书林 王立华 邱靖之
201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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