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3-08-06
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及《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聘任,就烟台杰瑞
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8月5日召
开的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
事会决议公告》”)、《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等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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