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宏基: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
潮宏基资讯
2024-04-26 22: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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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7


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

为保障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规范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强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自身的财务结构、盈利能力、成长性和未来的投资、融资发展规划,在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考虑到公司的成长性或重大资金需求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分红。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比例: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单一年度以现金分配方式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现金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进行现金分红。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如果公司当年以现金股利方式分配的利润已经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或在利润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股利方式分配的利润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10%以上的部分的可分配利润,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分配。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预案须经董事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并须经全体独立董事 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意见。

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3、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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