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2-03-06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2012 年 3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控
股股东的行为,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贯彻证券市场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本制度中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所有规定,均同样适用于其关联方。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
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承担忠实勤勉义务,当自身利益与公司、
中小股东利益产生冲突时,应当将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
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其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
除。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
形: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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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权从事有损于公司
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
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公平性原则,不得通
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如实的书面回答
相关问询。
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三章 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控制权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关联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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