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力索具: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12年3月)
巨力索具资讯
2013-04-28 10: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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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2-03-06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2012 年 3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控



股股东的行为,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贯彻证券市场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本制度中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所有规定,均同样适用于其关联方。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



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承担忠实勤勉义务,当自身利益与公司、



中小股东利益产生冲突时,应当将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



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其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



除。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



形: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1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权从事有损于公司



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



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公平性原则,不得通



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如实的书面回答



相关问询。



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三章 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控制权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关联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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