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2-03-06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监高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12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
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证券账户名下的所
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
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等。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本人及其配偶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
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并提示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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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监高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
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
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上述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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