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
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 2023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具体内容如下:
一、 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诉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1. 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有效 □无效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 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4.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影响内部
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适用 √不适用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5. 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是否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
一致
√是 □否
6.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是否与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一致
√是 □否
三、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本年度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发展战略、人力资源、资金活动、采购管理、合同管理、资产管理、财务报告、研究与开发、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
统等内容。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活动、采购管理、合同管理、资产管理、财务报告等内容。
1、 组织架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建立了以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等为基础的法人治理结构,并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等制度,对公司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层进行了规范。
公司章程和各项制度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性质、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的任职资格、职权和义务等做了明确规定,确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之间权利制衡关系。
a) 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对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
b) 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的经营决策权,执行股东大会作出的决定,在重大投资项目、购置重要资产、聘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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