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2-09-11
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受天津
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委托并受天津嘉德恒时律师
事务所指派,李天力、高振雄律师出席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会
议进行法律见证。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
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核验,并依据《股
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2
年 8 月 23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股东出席会议,在法定期限内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
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已于 2012 年 9 月 10 日上午 9:00 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会议法人股股东的公司证明、法人代表授权身份证明和自然人股
东个人身份证明,出席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
人,所持股份为【143,360,000】股,占公司有决权股份总数的【74.67】%。
出席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
理人员。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出现其他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提案的情形
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大会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方
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本次大会的董事签名。根据大会当场公布的表决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修正公司章程的议案》;
(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票数的 100%);
2、《增补史航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票数的 1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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