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3-10-17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在认真审阅本次有关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料后,对
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具备与行使职权相适应的履职能力和条件;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推荐、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
我们对公司董事会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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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云 肖 虹 游荣义
日期:201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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