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涛股份: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ST洪涛资讯
2022-05-20 19:4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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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5-21


证券代码:002325 证券简称:洪涛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3
债券代码:128013 债券简称:洪涛转债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李中才先生出具的《关于买卖洪涛股份股票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获悉李
中才先生的配偶胡红丽女士于 2022 年 5月 18 日-2022 年 5 月 19 日通过集中竞价
方式买卖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根据李中才先生出具的说明,其配偶胡红丽女士通过其名下证券账户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交易时间 交易方向 交易方式 成交数量 成交均价(元 成交金额
(股) /股) (元)

2022 年 5 月 18 日 买入 集中竞价 8,800 2.31 20,328.00

2022 年 5 月 19 日 卖出 集中竞价 8,800 2.44 21,472.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胡红丽女士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收益计算公式为=(卖出均价-买入均价)*构成短线交易股份数量=1,144.00 元。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获悉此事后高度重视,立刻组织进行核查。李中才先生及其配偶胡红丽女士积极配合、主动纠正,李中才先生及其配偶胡红丽女士对此深表歉意。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如下:

(一)公司获悉此事项后高度重视,立刻组织进行核查。及时向李中才先生及其配偶胡红丽女士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经核实,胡红丽女士的上述交易行为不
具有短线交易的主观故意,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

(二)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李中才先生及其配偶胡红丽女士已将本次短线交易所获盈利 1,144.00 元全额上缴公司。

(三)经核查了解,李中才先生事先并不知悉本次股票交易的相关情况,且未告知有关公司经营的相关情况或其他未披露信息,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系胡红丽女士使用账户疏忽误操作所致,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不存在主观故意违规情况。李中才先生及其配偶胡红丽女士已深刻认识到此次事项的严重性,并就因短线交易带来不良影响致以诚挚的歉意,表示将汲取本次事件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定的学习,同时管理好股票账户,提高买卖公司股票的谨慎性,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同时,李中才先生及其配偶胡红丽女士承诺:将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四)公司董事会已向李中才先生及其配偶胡红丽女士进一步说明了有关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并要求其严格规范交易行为。同时,以此为鉴,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公司将持续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1、《关于买卖洪涛股份股票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
2、银行转账回单。
特此公告。

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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