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4-22
关于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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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1号景瑞大厦A座22层(57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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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惠承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张晋顼律师、黄红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审阅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及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文件、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dentons.cn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召集。
公司已于2017年3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17年3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公告》”),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3、根据《会议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7年4月21日上午9:00在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157
号港航大厦4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4月20日至2017年4月
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21
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20日15:00至2017年4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
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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