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通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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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19:5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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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7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行为,促进董事会秘书勤勉尽责,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1.2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法》明确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沟通和联络人,履行法定报告义务,负责以公司董事会名义组织协调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及其它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协调落实各项监管要求。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个人品质和诚信记录;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法律、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五)取得深交所认可的具备任职能力的相关证明。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公司现任监事;

(四)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执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供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四章 权利与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应依法保障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管人员的地位和职权,董事会秘书享有公司高管人员的各项职权,依法参加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和各级经营管理决策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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