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通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
乐通股份资讯
2024-04-26 19:57:38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4-04-27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权限和议事程序,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股东大会和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常设监督机构。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经理层的经营管理活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监管部门的规章和公司章程实施监督,保障股东、职工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会办公室负责监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安排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纪要的起草工作。需要时,证券投资部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二章 监 事

第四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
于监事人数的 1/3。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股东担任的监
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其他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7.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8.法人或非法人团体;

9.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的监事,该选举无效。

第七条 监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纪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大会应当予以撤换。无正当理由被免职的监事,可以向公司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第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公司应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由监事会办公室与证券部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呈。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一条 如因监事的辞呈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监事会应当尽快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第十二条 监事提出辞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以及任期结束之日起一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任何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三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和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2.检查公司财务;

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6.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7.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