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为了加强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
资的内部控制与管理,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实施公司发展战
略,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法人单位的行为。包括投资新建项目、兼并、收购、项目资本增减、委托理财及其他债权投资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
行为。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逐级审批制度。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审批权限不
能超出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股东大会的授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决定对外投资的职权如下:
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下列未达到股东大会权限的对
外投资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对于未达到本制度上述条款所述标准的投资事项,由董事长或总
经理批准实施。
第八条 若对外投资事项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则按公司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执行。
第九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本条所称委托理财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
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决策程序。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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