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通股份:突发事件管理制度
乐通股份资讯
2024-04-26 19:5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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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7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突发事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应急管理工作机制,维护财产安全和正常经营秩序,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全面、协调、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分公司遭遇突然发生、严重影响、可能导致或转化为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稳定的公司紧急事件的处置。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职责

第四条 突发事件处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保护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二)及时公开信息;

(三)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四)反应及时、措施到位;

(五)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六)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形象的影响。

第五条 公司的突发事件是指与公司有关的、突然发生的,已经或者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声誉、股价产生严重影响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机制的重大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大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二)大股东之间存在纷争诉讼;


(四)管理层对公司失去控制;

(五)公司资产被大股东或有关人员转移、藏匿到境外或异地无法调回;

(六)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

(七)公司面临退市风险;

(八)公司无持续经营能力;

(九)政府相关政策的变化对公司的经营业务造成重大影响;

(十)自然灾害造成公司经营业务受到影响;

(十一)事故灾难,指企业内的各类安全事故、环保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造成公司正常经营受到影响;

(十二)公司的股价异常波动;

(十三)报刊、媒体对公司问题集中或不实报道;

(十四)社会上存在不实的传言或信息,给公司造成了影响;

(十五)公司发布的信息出现重大的遗漏或错误,对市场造成了影响;

(十六)可能或已经造成社会不稳定,引发投资者群体上访或投诉事件等;

(十七)其他严重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事件。

第六条 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应急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组员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突发事件处理系统;

(二)拟定突发事件处理方案;

(三)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四)协调与政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关系;

(五)协调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之间的关系;

(六)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预警和预防


第七条预警和预防制度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作为突发事件的预警、预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定期检查及汇报部门或公司有关情况,做到及时提示、提前控制,将事态控制在萌芽状态中。

第八条 预警信息的传递及处置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公司预警信息的传递主要由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责任人负责向应急领导小组进行汇报,然后由应急领导小组对信息进行分析及调整,确定为有可能导致或转化为突发事件的各类信息并予以高度重视,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

公司的任何人均可作为信息的报告人,报告人有突发事件信息后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进行汇报,由应急领导小组按工作程序进行处理。当预警信息被董事会秘书确定为需披露的信息后,则按照有关信息披露制度规定进行披露。

第四章 处理程序和保障

第九条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程序:

(一)快速启动突发事件处理机制,经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成立事件处理小组,将突发事件情况向监管部门汇报,并取得监管部门的指导意见;

(二)对公司进行自查并搜集了解公众及投资者的情绪和舆论的反应,尽可能多的、全面的掌握有关信息;

(三)分析已经掌握的信息,制订突发事件管理计划,确立突发事件处理的目标、策略、工作程序、方法等;

(四)统筹安排,实施突发事件管理计划;

(五)形成突发事件调查报告,向监管部门及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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