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2-10-22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
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苏永专字(2012)第 066 号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日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苏永专字(2012)第 066 号
致:沈锦华先生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焦点科技”)控股股东沈锦华先生的委托,就沈锦华先生(以下称“增
持人”)增持焦点科技股份的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
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7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第23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
增持人本次增持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焦点科技及增持人承诺,已全面地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
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焦
点科技及增持人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
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本所仅就与本次增持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对本次增持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
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于对截止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之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沈锦华先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 310104196702280416,住所为南京
市鼓楼区古平岗 37 号 2 幢 402 室,任焦点科技董事长、总经理。
2、本次增持前,沈锦华先生持有焦点科技股份 69,537,397 股,占焦点科技
股份总额的 59.18%。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沈锦华先生本次增持前持有焦点科技股份 69,537,397 股,占焦点科技股
份总额的 5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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