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
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
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编制的年度报告等定期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
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前述财务会计报告
审计之外的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视重要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资格,
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
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
事项。
第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并由公司财务
部、证券事务部等有关部门配合开展选聘工作;
(二)审计委员会对选聘文件进行审议,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
等事项,并监督选聘过程;
(三)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选聘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
相关资料报送公司;
(四)审计委员会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
(五)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议案进
行审议;
(六)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决定;
(七)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会计师事务
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等协议,聘期一年。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
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
符合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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