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7-05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回购注销
相关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审查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由于近期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公司股票价格发生了较大的波动,原激励计划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公司董事会经审慎论证后拟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26,799,000股,我们认为:公司拟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终止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关于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
26,799,000股的决定,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宏民:
吴 越:
罗 宏: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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