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3-05-14
1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三泰电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凯文律股字[2013]A0119号
致:成都三泰电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
规则》)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
席贵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
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管理办法》、
《执业规则》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2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
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4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网站公开发布了《成
都三泰电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之公告,于
2013年4月25日在上述媒体刊登了《成都三泰电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2年
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增设网络投票暨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
告》,并于2013年5月7日在上述媒体刊登了《成都三泰电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通知》之公告。贵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
时间、地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股权登记
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3年5月13日上午9:30在四川省成都市一
品天下大街180号成都瀚都国际酒店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补建
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3年5月13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3年5月12日15:00 至2013年5月13
日15:00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相关规定以公告方式通
3
知全体股东,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该等公告所载明的相
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
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等资
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股份
73,720,00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39.65%;除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
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经
办律师。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贵公司核查确认,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23人,代表股份13,019,031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
的7.00%。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