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大集团: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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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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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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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二○一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1月14日召开。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召集。2010年12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于2010年12月29日同时刊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会议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公司于2011年1月12日在上述报纸和网站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现场会议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1年1月14日在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科技创新大厦213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2) 网络投票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1年1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1年1月13日下午15:00至2011年1月1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1) 《关于申请人民币8亿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2) 《关于追加控股子公司财务资助的议案》;


(3) 《关于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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