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3-14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中利集团 公告编号:2018-038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利集团”)于2018年3
月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247号),现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对于问询函相关问
题回复并披露如下:
1、请结合你公司的销售情况、收入确认与信用政策、客户情况等因素,补充披露相关应收款项形成的原因和规模、以及各报告期的变化情况。
回复:
1、公司销售收入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年度(未经审计) 2016年度(经审计) 2015年度(经审计)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线缆业务 615,395.85 32.99% 528,856.13 47.21% 508,578.42 42.51%
光伏业务 1,061,734.76 56.92% 487,605.05 43.53% 687,680.52 57.49%
特种通信 188,287.18 10.09% 103,797.72 9.27% - -
设备业务
合计 1,865,417.79 100.00% 1,120,258.90 100.00% 1,196,258.94 100.00%
注:2017年数据具体以审计数为准,全文同。
2017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预计较2016年增加745,158.89万元,增长66.52%,
公司销售规模稳定增长使得应收账款相应增加。
2、公司主要业务收入确认政策
(1)线缆业务、特种通信设备、光伏组件业务
公司与客户签订销售协议,确定各类规格产品的销售价格,根据约定的交货方式已将货物交付给客户,并且符合其他收入确认条件的时候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2)光伏电站开发建设业务
①公司为业主方
公司负责光伏电站项目选址、项目备案审批,并主要针对每一个电站项目设立一家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设立后,公司主要作为工程总承包方负责其电站项目的设计、设备采购、工程施工,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前,公司对项目公司提供的电 站工程承包业务在母公司报表层面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等《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确认工程施工收入、工程施工毛利以及对项目公司的应收款项,但由于下属项目公司尚未对外转让,在合并报表层面将上述建造合同收入、毛利予以抵消。
公司与光伏电站运营商/项目收购方签订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由于项目公司在转让前往往无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仅有零星的费用,因此公司对外往往以注册资本平价转让项目公司股权。项目公司对外转让后,原来予以抵消的工程施工收入、工程施工毛利以及对项目公司的应收款项在合并报表中予以体现,从而实现电站项目转让收入。
②公司非业主方,为业主提供EPC服务
公司负责业主方光伏电站项目备案审批,并作为工程总承包方负责业主方电站项目的设计、设备采购、工程施工,公司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等《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确认工程施工收入、工程施工毛利以及对业主方的应收款项。
公司各类业务均严格按照前述会计政策确认收入、应收账款。
3、主要应收账款形成的基本情况
截至2017年末,公司金额较大的应收账款情况如下:
序 客户名称 应收账款金 业务性质 形成时间 回款 信用政策执行情况
号 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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