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8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文件
中利管函〔2024〕46 号
关于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 年 11 月 8 日,贵院依法裁定受理江苏中利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集团”或“公司”)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重整期间的相关工作。2024年 12 月 11 日,经中利集团申请,贵院裁定批准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中利集团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重整计划的规定,重整计划由中利集团在管理人监督下执行,中利集团应于重整计划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完毕重整计划。
2024 年 12 月 26 日,中利集团向管理人提交了《江苏
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报告》,报告公司已经完成重整计划执行工作。根据《企业破产法》第
九十一条之规定,现管理人就监督中利集团执行重整计划的情况,向贵院报告如下:
一、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管理人全程监督重整计划执行工作,对中利集团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对执行工作的成效进行监督。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对重整投资款的支付进行监督;对资本公积转增股票登记进行监督;对破产费用支付、债权清偿等执行工作进行监督。同时,管理人还要求中利集团将执行工作的进程以及遇到的问题随时汇报,以便管理人及时提出意见、协助解决,确保重整计划执行工作顺利开展。
二、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重整计划视为执行完毕:
1.重整投资人按照约定以及重整计划规定向管理人支付重整投资款;
2.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已经支付完毕,或留存足额现金用于清偿;
3.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向普通债权人分配的现金清偿款项已经进行分配,或留存足额现金用于清偿;
4.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向有财产担保债权即期分配的现金清偿款项已经进行分配或留存足额现金用于清偿该等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中留债的部分已经向相关留债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发出留债清偿告知书,明确留债金额及
支付安排;
5.应当向重整投资人分配的转增股票已经登记至管理人的证券账户或已划转至重整投资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6.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抵债股票以及为协调审理下级公司提供偿债资源的股票已经登记至管理人的证券账户。
三、对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情况
结合重整计划的规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全部标准均已符合。
(一)对重整投资款支付的监督
截至 2024 年 12 月 18 日,重整投资人已根据《重整投
资协议》约定向管理人银行账户累计支付款项 21.05 亿元(含解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款项 6.80 亿元)。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第一项标准。
(二)对破产费用的支付和提存
中利集团已对案件受理费、聘请中介机构费用等破产费用 1.20 亿元进行支付或提存,其中包括后续管理人履职可能需要支出的股票划转税费、快递费、办公费等。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第二项标准。
(三)对重整计划债权受偿方案执行的监督
中利集团已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对有财产担保债权即期分配现金及清偿普通债权现金进行分配或提存,并已向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发送了《留债清偿告知书》。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第三、四项标准,具体而言:
1.有财产担保债权
在与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确认其选择的优先受偿现金清偿方案后,中利集团已对有财产担保债权应当即期分配的现金进行分配或提存。针对留债展期清偿部分,2024 年 12 月25 日,中利集团已向债权已经裁定确认、未申请暂不领受偿债资源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发出《留债清偿告知书》,明确了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留债金额及支付安排。
2.普通债权
根据重整计划规定,每户普通债权人在 80,000.00 元及
以下的债权部分将获得全额现金清偿,中利集团已留存足额现金用于清偿该等债权。另外,对于关联方债权,中利集团已按照留债挂账方式进行处理。
3.暂缓确认债权及受法律保护的未申报债权
根据重整计划,暂缓确认债权或受法律保护的未申报债权,将按同类型债权的清偿方式及比例对偿债资源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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