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利: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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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5 16:4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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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06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ST中利 公告编号:2024-066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日前,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64 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柏兴先生、王伟峰先生、钱宏燚先生、陈波瀚先生、吴宏图先生、孙建宇先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中利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中利集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王柏兴、王伟峰、钱宏燚、陈波瀚、吴宏图、孙建宇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王柏兴、王伟峰、钱宏燚、陈波瀚、吴宏图、孙建宇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中利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利集团通过参与专网通信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

(一)中利集团参与专网通信业务情况

中利集团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王柏兴与隋某力等人商议确定,以江苏中利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电子)为载体筹备开展专网通信业务。2016年至 2019 年期间,中利电子作为中利集团控股子公司,纳入中利集团合并报表范围,中利电子主要开展生产型专网通信业务。为进一步做大业务规模,2016 年起中利集团本部开展了包括生产型和贸易型在内的专网通信业务。中利集团及其子公司中利电子开展的专网通信业务存在以下现象:一是原材料长期普遍存在主
材到货不及时、不良品率畸高、主材进价价格过高、各批到货无法匹配等问题。二是生产加工过程简单无实质,旧货新产,产品技术含量低。三是会计处理与生产完全脱节,通过伪造单据进行会计确认,账实严重不符。四是业务模式为以销定产、定采,由中利集团先向供应商支付 100%采购款,客户支付 5%或 10%预付款,完成交货后客户再支付剩余货款。

经查,中利集团及其子公司中利电子开展的专网通信业务,或上下游公司由隋某力直接或间接控制,或上下游公司的专网通信业务由隋某力直接控制。专网通信业务合同制定、签订、履行等全过程均由隋某力主导,且中利集团主要与隋某力沟通协调。中利集团、中利电子从事的生产型专网通信业务,既不能自主选择供应商和客户,也不能控制采购进度和销售流向,组装加工过程无核心技术,销售回款没有控制能力。中利集团从事的贸易型专网通信业务无贸易实质,无法控制商品的到货与发货,基本不参与货物流转。中利集团及中利电子专网通信业务的合同流、实物流形成闭环,业务资金流形成闭环。中利集团、中利电子是隋某力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中的一环,承担的是有账期的垫资方角色。在 2019年初,中利电子专网通信业务应收账款回款困难时,王柏兴与隋某力商定,由隋某力先支付部分尾款让中利电子偿还到期融资贷款,再通过签订新的采购合同获得融资,以维持业务运转和资金循环。

(二)中利集团相关年度报告财务数据虚增情况

2016 年中利集团虚增营业收入 1,281,802,547.02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
的 11.35%;虚增利润总额 261,528,040.50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31.07%。2017 年中利集团虚增营业收入 1,882,666,666.67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9.70%;虚增利润总额 415,223,618.31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02.49%。经测算,中利集团 2017 年归母净利润为正值。2018 年中利集团虚增营业收入1,925,024.966.12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1.51%;虚增利润总额422,962.518.11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14.90%。2019 年中利集团虚增营业收入 2,196,861,238.94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8.58%;虚增利润总额531,640,379.15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46.08%。2020 年中利集团虚增营业收入 671,524,955.75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7.43% ; 虚增利润总额47,327,211.57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88%。


王柏兴时任中利集团董事长,对中利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中利电子的生产经营拥有实际决策权,决策引入专网通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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