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4-12
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XigemaCpas(SpecialGeneralPartnership)
希会审字(2019)2194号
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
一、管理层的责任
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编制上述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提出审核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对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贵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在
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的要求编制,如实反映了贵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王侠
中国 西安市 中国注册会计师:杨学伟
二○一九年四月十日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
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的规定,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将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的数额、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834号)核准,本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51,863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3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999,989.42元,扣除发行费用(包括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律师费用、验资费用等)3,096,908.36元后,考虑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可抵扣金额人民币174,568.9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7,077,650.03元,由主承销机构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2日汇入本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开立的人民币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512040100100508916)。
该募集资金净额业经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7年11月22日证验,并出具了“希会验字(2017)0099号”验资报告。
(二)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本公司2017年度实际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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