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顺电子: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ST宇顺资讯
2016-04-26 20: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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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4-2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两种方式召开和表决。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并对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适当查证。在此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1.2016年4月1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2016年4月11日,董事会在指定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表、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代表3名股东。有关的授权委托书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置备于公司住所。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它相关文件符合形式要件,授权委托书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名表上签名。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4月26日(周二)下午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麻雀岭工业区M-6栋二层一区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肖建学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25日15:00至2016年4月2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有效期间内,通过网络形式投票的股东总计44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4月21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代表3名股东,代表股份27,495,8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4.7166%。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2016年4月21日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形式投票的股东共44名,代表股份1,458,4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7806%。
2.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部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点、监票和计票。经核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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