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宇顺: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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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8 15: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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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9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进行了换届选举。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6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选举薛文君女士、石军先生、丁劲松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饶艳超女士、沈八中先生因任期届满离任,自同日起不再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上述独立董事均根据上述规定对其任职独立性进行了自查并提交董事会。基于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饶艳超、沈八中)提交的《独立董事关于2023 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以及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薛文君、石军、丁劲松)提交的《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董事会就 2023 年度在任独立董事以及现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出具专项意见如下:
公司独立董事对其在公司的任职情况进行了自查,经董事会核查,前述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未与公司存在重大的持股关系,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关系或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关系。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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