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1-04-22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世联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粤星辰 FY 字(2011)第 0202 号
致:深圳世联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世联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隋淑静律师、刘杰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参加贵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深圳世联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贵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根据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及于 2011 年 3 月 25 日分别在
《证券时报》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深圳世联地
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0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 20 日
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
(二)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三)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 2011 年 4 月 21 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深
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10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贵公
司董事长陈劲松先生主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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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根据第六次会议决
议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二)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11
年4月14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贵公司聘请的律
师。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2011年4月14日下
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
册,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与股票账户卡、代理人
的身份证与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
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九人,持有及代表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为152,281,8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与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为贵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资格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
并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提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提案
进行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二)根据贵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会议表决结果所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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