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0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份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2024 年 3 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的各项规定、自律规则和指引文件以及《博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内容,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分条款适用于公
司对于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信息收集及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管理。
第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
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依照本制度第七条的
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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