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10-15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与项目管理制度
(2022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项目投资决策及管理程序,
完善项目投资决策机制,规范项目实施的管理流程,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项目实施的可控性,规避投资风险,提高运营质量,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为获取未来收益而预先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实物或
出让权利的行为。本制度所称项目是指为完成上述投资活动,需由责任主体在一定时限内组织完成的专项工作。
第三条 公司投资项目按照投资形成的资产在公司内部或外部,分为对内投资项目
和对外投资项目。
对内投资项目包括:固定资产构建项目(含生产、技术研发、办公设施的购买、改造、出售)、基建投资项目(含土地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及改造、装修)、无形资产投资项目(含信息化及工业智能化产品的设计、购置、实施、升级;企业形象设计、专利购买等)、其他项目等;
对外投资项目包括:股权投资项目(含新设企业、股权收购、增资扩股)、证券投资项目(新股配售、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二级市场投资、债券投资等)、委托理财项目(含委托贷款)、兼并重组项目、合作联营项目、租赁经营项目等。
第四条 项目投资决策和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的投资项目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公司的投资项目应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突出公司主营业务;
(三) 公司的投资项目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
(四) 严格执行项目投资决策程序,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控制风险;
(五) 严格按照项目管理的规范和流程实施项目,责任明确,保证效果。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博深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各职能部门、各级分/子公司、事业
部(以下简称“下属单位”),公司相对于下属单位称为“总部”,总部及下属单位合称
“集团”。
公司及各下属单位是项目投资和管理的责任主体,一切投资和项目管理均应遵照本制度执行。子公司可单独制定项目投资及管理的细则,但不得违背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是公司项目投资的决策机构,根据《公司
章程》和本制度第四章规定的权限履行投资决策职能。
第七条 经公司各级决策机构批准的投资项目应按计划实施执行,公司总经理对公
司及下属单位的项目实施负总体责任。
各部门、事业部、(分)子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提出项目立项申请,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其分管领导和总经理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 总经理应组织召开经理办公会议审议论证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总经理办
公会对决策权限范围内的投资项目是否投资作出决定,超出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权限的项目,提请董事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根据项目评审工作需要,经主管领导同意,总经理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审计部负责人、项目提出单位负责人等与评审项目有关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可以列席参加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的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管理,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对内投资项目
的管理,财务部负责委托理财及委托贷款等资金管理类项目的管理。
公司根据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成立专门的投资管理部门实施公司项目投资及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条 财务部负责或协助项目责任主体进行各类项目的财务可行性评价,负责已
批准实施的项目的资金筹措、财务核算、账务管理、经济效益评价等工作。
财务部应按照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项目类别,对各项目统一编列项目名称及编号,并按项目分别建立台账,对项目的预算、收支进行核算,监控各项目财务状况。
第十一条 审计部负责投资项目实施的专项审计。
第三章 项目投资立项与论证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项目管理实行预算管理制度。拟投资项目原则上须纳入公司年
度投资预算,根据公司全面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投资预算审批程序。
公司及下属单位在年度投资预算外单独提出的拟投资项目经部门分管领导、事业部
负责人、子公司总经理同意后,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单独履行投资项目立项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各部门、事业部、(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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