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开股份: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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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 17:5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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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1-15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为本法律意见书法律适用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及《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法规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除此之外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

2.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提交给本所的文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4.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5. 公司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完全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各原件的效力均在其有效期内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所持;及

6.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根据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26 日披露的《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及《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公司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和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15:30 在上海市闵行区浦星公路 1769
号神开大厦一楼会议厅召开;同时,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网络投票时
间为 2024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4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根据
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李芳英女士主持,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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