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润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2010年4月)
友阿股份资讯
2010-04-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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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0-04-23

家润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家润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


务备忘录第27 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为他人及公司的控股子公


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三)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各股东按出资比例


同等条件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对外委托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应当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财务资助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


(二)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资助对象提供的财务资助;


(三) 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 单笔提供财务资助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都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且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


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


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对该


事项的公允性、程序的合规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对其提供


财务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的,其他股东必须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经办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二条 对外财务资助的主办部门为公司财务部。


第十三条 对外财务资助过程中,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认真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调查、信用分析


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


(二)具体经办对外财务资助手续;(三)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后,及时做好对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跟踪、监督


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财务资助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财务资助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录第27 号: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及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章 罚 责


第十五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造成企业损失的,将追究有关


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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