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4-27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之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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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四月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之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川润股份”)的委托,作为公司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回购注销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就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以及经办律师对相关部门或人士的函证及访谈结果进行认定。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已经得到公司以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并作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一)2018年3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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