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2-05-18
关于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度股东大会有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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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国贸写字楼2座10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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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度股东大会有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和参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称“《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就贵公司于 2012 年 05 月 17 日在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A1 区开元路 2
号贵公司十六楼会议室召开的 201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
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如下
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1、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股东、股东授权代表、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
2、 贵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向本次股东大会提出的提案;
3、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及
4、贵公司之公司章程。
本所亦根据有关规定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和现场表决的程序进行了审核和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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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及
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贵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所涉及到的有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未对有关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
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或非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贵公司向本所保证,贵公司向本所提
供的文件、数据、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己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
漏之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 173 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根据 2012 年 04 月 24 日召开的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作出的决
议,贵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已于 2012 年 04 月 26 日将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了公告。本所认为,上
述会议通知的发出时间、内容和方式符合《公司法》和《规则》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之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程序是合法有效的。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业已按照董事会所公告的时间和地点举行,由贵公司董
事长袁小宁先生主持。经本所律师查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
表共 7 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98,600,035 股,合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的 78.40%,符合《公司法》、《规则》及贵公司之公司章程关于召开
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数的规定。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是合法有效的。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贵公司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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