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都:关于补充披露2012年购买资产(三)的进展公告
新华都资讯
2016-03-29 20:4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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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3-30

股票简称:新华都 股票代码:002264 公告编号:2016-028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充披露2012年购买资产(三)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对公司下发的《关于对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2号】。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对2012年购买资产事项补充披露后续进展。

一、交易概述

2012年11月2日,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新华都”)与和昌(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昌福建”)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拟以1.9亿元(人民币,下同)认购和昌福建开发的、位于泉州市的和昌贸易中心二、三、四层在建商场,付款方式及期限另行协商。该事项已披露,具体内容详见2012年11月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2012-046公告。

2012年11月7日,鉴于和昌福建在前述商品房认购价格上给予泉州新华都优惠折让,为支持和昌福建尽快完成和昌贸易中心项目的施工,保证商品房的如期交付。泉州新华都与和昌福建签订了《商品房认购补充协议》,约定在一年内支付认购款1.9亿元。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也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购买资产补充约定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补充审议通过。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和昌(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和昌(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公司住所:泉州市丰泽区田安路和昌商城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4、营业执照号码:91350500611555857J

5、法定代表人:吴丽冰

6.注册资本:1200.000000万美元

7、经营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出售、出租或自营商品房。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和昌福建以出让方式取得坐落于泉州市丰泽街与田安路交叉口东南角地块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权证号:泉国用(2010)第200031、200033号。该地块使用权面积为:19258.9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商住、商服,使用年限至2068年5月22日止;经批准,和昌福建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和昌贸易中心一、二期项目。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为97062、97063号;2012年8月9日,泉州市城乡规划局在《泉州晚报》发布《关于拟同意和昌贸易中心二期用地规划条件调整的公示》对和昌福建开发的和昌贸易中心二期用地规划条件调整的公示。现公示期已届满,和昌福建确认泉州市城乡规划局正在办理前述规划条件调整的审批手续;和昌福建除因前述规划条件的调整而应补缴相关费用外,和昌福建确认项目用地用于和昌贸易中心二期项目(下称本项目)的开发不存在任何其他法律障碍。

泉州新华都本次购买取得和昌贸易中心33111平方米即和昌贸易中心二、三、四层商场。

四、《商品房认购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1、认购款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泉州新华都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向和昌福建支付商品房认购款人民币1.9 亿元,但和昌福建须确保合法施工(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符合建设用地规划及建设工程规划、依法履行各种报批手续),且前述款项须全部用于和昌贸易中心项目的施工建设,否则,泉州新华都有权拒付商品房认购款。

为确保商品房认购款专款专用,双方经协商一致,泉州新华都按如下进度和方式向和昌福建支付商品房认购款:

(1)双方共同确认以和昌福建制作的《泉州和昌贸易中心项目新华都预购房款支付时间表》(以下简称“《分解表》”)为基础,泉州新华都向和昌福建支付该认购款的时间和额度均以前述《分解表》为主要参考依据,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支付时间和额度的,由双方届时另行协商;

(2)若和昌福建项目的实际施工进度滞后于《分解表》时间进度,则泉州新华都有权根据和昌福建项目的实际施工进度相应调整商品房认购款的支付时间;

(3)和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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