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5-23
关于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一)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媒体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律师特作声明如下:
(一)本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鉴此,本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4
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媒体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分别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股权登记办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7年5月22日(星期一)下午14:00在
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 298 号拓维信息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22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21日下午15:00至2017年5月2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名,均为公司董
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483,171,33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3.48%;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17名,代表股份总数87,964,504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9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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