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陆重工: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2年4月)
海陆重工资讯
2022-04-08 18: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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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4-09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董事会、管理层的监督约束机制,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职务,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每年为公司工作的时间不应少于十五个工作日,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的人数应不少于公司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员中,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专业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 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事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 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一款中“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一)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1%以上公司股份的股东可
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如独立董事是在股东大会临时提出提名的,上述内容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三)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当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对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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