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独家代理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上海莱士资讯
2021-01-05 20:47:26
  • 6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1-01-06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独家代理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人作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独家代理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是基于上海莱士及Grifols, S.A(“基立福”)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及基立福重大资产重组时作出的承诺履行之交易行为。上海莱士拟与基立福下属公司Grifols International, S.A(“基立福国际”)签署《独家代理协议》,上海莱士及下属公司同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安徽同路医药有限公司、郑州莱士血液制品有限公司及浙江海康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或双方认可的其它主体拟接受基立福国际的授权在指定区域独家销售其产品。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及下属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及下属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协议的定价原则和履行方式遵循了市场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议案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依法进行了回避。

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本页无正文,系《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独家代理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谭劲松 杨翠华 彭玲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