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3-08-26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的专项核查意见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步步
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步步高”)2013年非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步步高与吉首市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新天地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进行了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本次关联交易概况
新天地房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步步高投资集团的全资子公司。2013年8月
22日,公司与新天地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向新天地公司租赁其位于湖南省
吉首市武陵东路的步步高置业?新天地(吉首)项目附一至六夹层(部分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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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约70,000 m(具体面积以物业交付时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租赁期限为10年,计租起始日为2014年1月1日。第1—3年租赁费用为
人民币 36元 /月/平方米。第4—6年租赁费用为人民币45元 /月/平方米。从
第7年开始每3年租赁费用递增5%。公司在物业交付后五个工作日一次性向新
天地公司支付前3年的租赁总费用。4-10年的租赁费用按租赁季度支付,公司
每租赁季度开始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该租赁月度应付租赁费用。
二、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步步高与新天地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客观原则,房屋租赁价格参考当地商
业物业租赁市场情况,经双方协商确定,租赁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利用关联
方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及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
情形。
三、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合规性
2013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在关联董事王
填先生、张海霞女士、刘亚萍女士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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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市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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