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化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4年4月)
联化科技资讯
2024-04-26 20: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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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7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
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及《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下属子公司,是指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包括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人民币/外币贷款、信用证开证、进出口押汇、打包贷款、银行保函、融资租赁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不
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由外单位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
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遵守《公司法》、《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二)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

(三)公司全体董事及其他高管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四)公司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信息;

(五)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对于因违规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二章 担保条件

第八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对象,仅限于独立的企业法人。

第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不仅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
还应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四)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十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土
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
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或担保范围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申请担保人涉及非法业务、经营或行为;

(三)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如涉及);


(七)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二条 除第十三条所列的须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的其他对外
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规定和本制度相关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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