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新锂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盛新锂能资讯
2024-08-23 18:2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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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8-24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附录 C1(以下简称“《企业管治守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监事应当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成员是否按照本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或以上的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成员应当为单数,所有委员必须为非执行董事,多数委员必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具备《香港上市规则》中要求的合适专业资格或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公司现任外部审计机构的合伙人在其终止成为该审计机构的合伙人之日或不再享有该现任外部审计机构的财务利益之日(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两年内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亦称为审计委员会主席)1 名,由具备适当的
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不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如应当具有独立非执行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满足《香港上市规则》有关独立性的要求),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拥有如下职责:

(一)主要负责就外聘审计师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批准外聘审计师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审计师辞职或辞退该审计师的问题;

(二)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审计师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审计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审计师讨论审计性质及范畴及有关汇报责任;

(三)就外聘审计师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规定而言,“外聘审计师”包括与负责审计的公司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审计的公司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审计委员会应就任何须采取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四)监察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若拟刊发)季度报告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表及报告前,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1.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2.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3.因审计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4.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5.是否遵守会计准则;及

6.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香港上市规则》及法律规定;

(五)就上述第(四)项而言:

1.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联络。审计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与公司的审计师开会两次;及

2.审计委员会应考虑于该等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应适当考虑任何由公司属下会计及财务汇报职员、监察主任或审计师提出的事项;

(六)检讨公司的财务监控,以及检讨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

(七)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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