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8-26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我们作为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并发表以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截止2017年6月30日,我们未发现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控股子公
司)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存在以下情形的资金往来:
⑴公司为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及相互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⑵公司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⑶公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⑷公司委托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⑸公司为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⑹公司代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上述未发生事项,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专项说明与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120号、深圳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江苏证监局《关于规范独立董事对于担保事项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2006〕8 号的要求,我们作为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地核查,并发表以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截止2017年6月30日,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控股股东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2、截止2017年6月30日公司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
保)为14.77亿元,其中本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5亿元;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
保为9.77亿元。其担保总额占公司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9.49%;
3、对于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其他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内部审计部通过定期监督检查完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
4、公司在半年报中全面披露对外担保情况,并揭示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
三、对公司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募集资金监管规定和披露要求,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报告期内发生募集资金发生、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出具了《公司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我们认为《公司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报告期内募集资金的发生、使用和管理情况,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的违规使用情形。
【以下无正文】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独立董事:
邓 超: 邹志文: 郭 晔: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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