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4-05-29
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飞达”)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金飞达于2014年5
月28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金飞达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
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金飞达董事会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14
年4月28日通过《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江苏金飞达服装股
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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