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03-03
致: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厦门)律9币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林崇凯律师、阮智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参加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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