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0-05-08
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
北京分所
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关于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马维山、张彦出席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
《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以下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发表法
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
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向本所提供的资
料和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
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
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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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4月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站(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上刊登了公司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
的公告。会议通知包括会议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
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经审核,公司已经提前二十天发布了股东大会召开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0年5月7日上午8:30起在长春开元名都大酒店5楼名都厅A厅召开。公司董事长
徐建一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尚兴中先生主持会
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
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文件的审查,证实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0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78,442,467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61.1481%。
公司董事5人、监事3人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1、《关于<董事会2009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监事会2009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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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2010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4、《关于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关于提名付炳锋先生、胡海龙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
6、《关于提名杨延晨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7、《关于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8、《关于<2009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9、《关于2009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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