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4-01-11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科大讯飞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4]皖天律证字第001号
致:安徽科大讯飞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安徽科大讯飞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科大讯飞信
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张大林、费林森律师(下称“天
禾律师”)出席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
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天禾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天禾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会人员资格、表决
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13年12月
2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刊登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4年1月10日上午
10时00分,公司在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合肥市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B座东楼16楼
科大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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